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固体废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157号)、《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固体废物集中回收和科学拆解处理工作,全面建立覆盖公共机构
固体废物处理机制,加快构建我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确保《广西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现将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固体废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废物回收处置的总体目标和回收范围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覆盖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回收利用率达100%以上。
(二)回收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等。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
二、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要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建立《固体废物登记台账》(附件1),规范存放,并交由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置企业(以下称"处置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拆解或处置。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弃置或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禁止将已集中回收且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转移出区外,不得将固体废物私自交由不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处置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
三、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处置
为践行绿色环保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理念,合法规范回收处置固体废物,目前自治区本级由具有国家认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承担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处置企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产生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公共机构固体废物交投回收流程》进行规范交投(详见附件2)。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处置企业按交投单位的《回收预约信息表》(附件3)为各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上门回收服务,回收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由处置企业转账支付至交投单位的指定账户。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中,处置企业有义务提醒各公共机构确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不夹带涉密载体及内部文件资料,如不慎回收,应及时退还原单位或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的保密监督检查。
(二)固体废物回收后,处置企业向交投单位出具《固体废物移交清单》(附件4),回收单据作为交付单位处理帐务以及固定资产的核销证明。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定期报送处置信息。处置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操作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置,并定期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实施标准化管理。上门收购人员以及回收网点从业人员配发统一证件(证件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标明统一编号等),实行统一着装、统一计量工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持证上岗。
(三)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固体废物回收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商务厅对处置企业处置固体废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固体废物得到资源再生、无害化处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固体废物回收统计、监督考核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