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
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为履
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
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本标准确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按单位工作人员和内设机构的编制数设置,本标准规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省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局)级、处级、科级(含以下)三个级别划分。
(二)本标准确定的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价格上限,单位应当在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本标准确定的使用年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常用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
(四)本标准施行之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达到正常报废标准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进行正常更新购置。未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日常办公设施,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新成立单位及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购置的办公设施设备,由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六)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日常办公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五、附则
(一)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和计划的基本依据。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本标准配置日常办公设施。因安全保密、特殊专业需要配置特殊办公设备的,按国家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标准由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