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须知
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现制定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出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在院病历的复印在《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各项记录完成时限后受理,由主管医生向医务科提交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经医务科同意后由科室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前往病案统计科复印。
二、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三、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及公安、司法机构。
四、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 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点~12点 下午2:30~~5:30点。
复印病历按规定收取复印费: A4纸:0.4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