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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法治管理科、医患办 点击:

法律主观: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新规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医疗损害纠纷主要分为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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