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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来源:医务部 发布时间:2022-01-04 作者:医务部 点击: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2020.12修订第二版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执业资格准入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部为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的审核、授权及管理的负责部门。

(三)医师必须通过医生资格考核合格、经执业注册并获得医院处方权授予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四)医务部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五)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六)医师处方权授予

1.对在本院工作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及新入院的获得了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将《医师资格证书》交至医务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办理好执业注册手续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具意见后报医务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2.已在外院执业资格新调入我院的人员,需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交至医务部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具意见后报医务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3.离职或退休后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经医院人事部门批准返聘临床工作的医师,由医务部对其执业证书进行审核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处方权。

4.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进修医生、实习生不授予处方权,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得独立执业。

5.医师必须经过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麻醉药品处方权,经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医务部审批授权。

(七)检查检验资质及结果报告签发资格权限授予

1.在各医技科室或特殊检查科室从事检查、检验的医技人员,必须经过进修学习或院内培训,通过科室对其相应技术能力的考核后,个人向医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医务部审批,获得开展检查检验资质后,方可独立开展相应技术的检查检验工作。

2.具备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检查检验资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我院(放射科、超声科、介入室、病理科、消化内镜室、肺功能室、纤支镜室、心电图室、脑电图核医学科等检查科室)或技师资格(检验项目),方可提出申请检查检验报告签发,经科室对其相应能力考核通过,医务部审批后授权。

(八)医师、医技类人员院内独立执业的资格取消

1.医师、医技类人员有辞职、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长时间离开原临床工作岗位的,医务部对其处方权或检查检验资质及结果报告签发资格权限进行取消,并按规定将该医师执业信息递交至区卫健委审批办进行离岗备案。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因严重违规行为,根据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被处以停止处方权或终止检查检验资质及结果报告签发资格处罚者,出医务部根据规定对其进行本院执业资格的取消。

3.医师、医技类人员在本院执业资格取消后,当事人在本院独立执业的资格随之终止。

4.医师、医技类人员在医院聘用期间去世的,其相应的执业资格随即失效,医务部在其去世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医师执业信息递交至区卫健委审批办进行注销。

二、药师资格准入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医务部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新入职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药学部进行相应考核,合格者,医务部备案后下发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通知文件。

3.新入职未取得药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见习期1年,期间只能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等工作,并在各药房轮转培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药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药学部进行相应考核,合格者,医务部备案后下发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通知文件。如未取得药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按见习期管理。

4.药师必须经过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麻醉药品处方调剂权,经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医务部审批授权。

5.药师经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经科室审核同意,报医务部审批授权,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权。

三、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按照《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执行。

该文自下发之日起,既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2.0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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