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
1.办理特慢病证所需材料:
①填写特定慢性病申请备案表
②近两年与特慢病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应病种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或者化验单(审原件留复印件)
③疾病证明书原件
④身份证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备注:慢性病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确诊)
2.特定慢性病病种:1、冠心病2、高血压高危组(高血压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病后遗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氏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源性心脏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8、肾透析2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1、耐药性结核病32、肺动脉高压33、阿尔茨海默病34、艾滋病35、 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6、心房颤动37、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8、抑郁症(限重度)
3.特定慢性病起付标准:职工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和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是50元/人·月);居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和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是10元/人·月)。
4.特定慢性病报销比例:居民、职工符合门诊特定慢性病支付范围且在起付标准以上季度限额以下(见特慢病卡)的费用报销见下表。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一级及以下 |
80% |
20% |
二级 |
65% |
35% |
三级 |
50% |
50% |
居民两种特殊慢性病待遇:
(1)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普通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区三级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75%。
(2)肾透析,普通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区三级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5%、75%。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一级及以下 |
80% |
85% |
20% |
15% |
二级 |
75% |
80% |
25% |
20% |
三级 |
70% |
75% |
30% |
25% |
职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透析,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均为80%;退休职工一级及以下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三级基金支付比例均为80%。
5.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
临桂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超过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由门诊统筹分别报销65%、75%、85%、在校学生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分别报销90%。
6.职工普通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600元;
(2).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统筹支付 |
个人负担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三级 |
50% |
55% |
50% |
45% |
二级 |
55% |
60% |
45% |
40% |
一级及以下 |
60% |
65% |
40% |
35% |
二、医保住院管理规定
1、住院必备材料:医保患者在办理入院时需携带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入院时未携带证件的患者请于入院后24小时内持相关证件到出入院办理处办理医保登记。
2、年度封顶线:①职工统筹基金支付的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6420元。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的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7722元。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之后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3、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
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一次住院 起付线 |
二次及以上 住院起付线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及以下 |
100 |
100 |
90% |
10% |
二级 |
300 |
200 |
75% |
25% |
三级 |
600 |
300 |
60% |
40% |
自治区三级 |
600 |
300 |
55% |
45% |
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一览表
医疗机构级别 |
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
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
在职 |
退休 |
统筹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统筹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600元 |
500元 |
400元 |
85% |
15% |
87% |
13% |
二级医院 |
300元 |
200元 |
150元 |
90% |
10% |
92% |
8% |
一级医院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92% |
8% |
94% |
6%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元 |
50元 |
0元 |
94% |
6% |
95% |
5% |
备注: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及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线由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全区统一为15000元);大病保险保险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救助对象(包含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过渡期内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倾斜政策。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享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2)报销待遇(起付线以上合规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报销比例)
分段 |
0-5万(含5万) |
5-10万(含10万) |
10万以上 |
统筹区内(市内就医) |
普通群众 |
60% |
70% |
80% |
稳定脱贫户 |
65% |
75% |
85% |
救助对象和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
70% |
80% |
90% |
未备案 自治区外 (比例降低20%) |
普通群众 |
40% |
50% |
60% |
稳定脱贫户 |
45% |
55% |
60% |
救助对象和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
50% |
60% |
70% |
异地备案 自治区外 (比例不降低) |
普通群众 |
60% |
70% |
80% |
稳定脱贫户 |
65% |
75% |
85% |
救助对象和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
70% |
80% |
90% |
转诊转院备案 自治区外 (0-5万不降比例,5万以上比例降低10%) |
普通群众 |
60% |
60% |
70% |
稳定脱贫户 |
65% |
65% |
75% |
救助对象和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
70% |
70% |
80% |
起付线(2025年) |
普通群众:15000元; 困难群众:7500元 |
封顶线 |
普通群众:50万; 困难群众:不设封顶线 |
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办理途径
参保人员可在广西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APP等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五、缴费方式、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缴费方式
1.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医保、税务部门已开通职工个账代缴功能。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为已办理共济授权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人,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代缴2025年度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3.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2025年集中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缴纳202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5年1月1日起 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逾期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足额缴纳2025年度保费后,设置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如:2025年1月10日缴费成功,则2025年4月10日才能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3.新生儿参保缴费。2025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享受当年的中央、自治区、区级财政补助。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由个人足额缴纳当年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中央、自治区、区级财政补助部分全部费用。
六、注:以上内容摘自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如有不详之处,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