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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桂林医学院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30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 点击: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固定资产浪费和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具体主要包括:

1.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购置新的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2.医院科室调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3.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4.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或已

无法满足医疗需求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5.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房屋等建筑物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

管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

处置行为。

5.报损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行为。

6.拆除是指医院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拆除行为。

7.捐赠是指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资产赠与他人、单位或社会

团体的行为。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标准

第七条  资产报废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医院制定的管理办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经过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2.设备老化、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二分之一

3.机型已被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不符合现行使用要求,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4.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5.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6.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7.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

资产处置原则

 报废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报废资产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社会效益。

资产报废前应先进行报修,确定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果还有使用价值,但已无法满足本部门需求,可调剂给有需求的部门使用。

第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医院固定资产。

第十 对淘汰待报废的资产在申报审批的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待准报废后方可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及维护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  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程序和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资产报损、报废相关流程和资产处置标准

1.已达报废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技术组进行鉴定,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审批最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未达报废年限或未达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我部门权限内的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技术组进行鉴定,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审批后报资产处置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资产报废应通过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处置流程申请。

4.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废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党政联席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废;

5.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类资产,由设备科组织技术检测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议,结果分管院领导党政联席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权限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结果汇总报自治区卫健委备案或审批

1.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相关标准,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的固定资产可由我单位自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卫健委备案。

2.未达报废年限的,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经资产处置小组审议也由我单位自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卫健委备案。

3.除以上情况外我单位自行审批后的报废资产仍需自治区卫健委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让废旧物资回收经销商分批次竞价, 避免联手压价争取实现报废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处置收入上交财务科,财务科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处置收入上缴至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财务部门根据报废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固定资产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一)资产处置小组职责:

1、负责单位价值或批量设备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正常报废审议;

2、负责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的资产非正常报废的审议;

(二)资产处置小组成员

组长:葛波

副组长:张欣

成员:张璐、阳天华、向延军、赵杰民

纪检:梁广

秘书:张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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