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 工程地点: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12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日始,至       日止(实际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计算,暂定 日历天)。

七、双方承诺

1.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12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下页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212 地址:      

邮政编码: 541199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建行桂林临桂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4500 1636 6010 5070 5997  账号:  

电话: 0773-5595046 电话:  

传真: 0773-5595046 传真:

电子邮箱: gyefybgs@163.com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甲方”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甲方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乙方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乙方的金额,本合同约定的“酬金”或监理费都以人民币为单元计算。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正常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附加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日历天。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乙方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甲方审核签收。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甲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15)经甲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甲方;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甲方。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乙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书面报甲方存档。

2.3.4 乙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甲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甲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乙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甲方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乙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报送甲方归档。

2.7 使用甲方的财产

乙方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甲方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甲方,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甲方的义务

3.1 告知

甲方应在甲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

3.3.2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当甲方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3.5 甲方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甲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乙方认可。

3.7 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乙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2.2 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乙方的原因,且乙方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向甲方汇报。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向甲方汇报。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乙方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乙方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乙方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酌情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甲方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合同乙方工作暂停日。

6.3.3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甲方在乙方接到各种形式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甲方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但乙方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乙方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付通知。甲方接到书面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乙方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暂停工作的书面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乙方仍未获得甲方应付酬金或甲方的合理答复,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甲方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甲方书面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乙方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甲方对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乙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组成本合同文件顺序为解释顺序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须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2)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3)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签订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4)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建立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5)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6)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节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纷争和索赔事项;(7)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8)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9)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每月15日前向业主编报上月监理月报;(10)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商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上交业主归档;(11)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12)乙方每月不少于一次或甲方认为需要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13)每周一次组织召开工地列会;

14)对施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设计优化提出建议;(16)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监督。15)未尽事宜按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5)甲方要求乙方配合落实乙方及施工方工作人员新冠疫情防控事宜,及时比如上交施工方所有人员疫苗接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完成,否则,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且乙方须赔偿因乙方及施工方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不当对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16)每日甲方安排给乙方的工作工作任务,乙方须每日下班前书面文字反馈处理结果给甲方,否则每次扣罚乙方监理费人民币1000元,甲方直接从当期乙方申请的监理费中扣除。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除通用条款2.2.1规定外还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广西区相关的法律、法规;2.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7.依法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现行监理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协议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如乙方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2.4 履行职责

2.4.1 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等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乙方不需请示甲方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乙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调换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乙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在开工后7天内提交一份监理规划;在每月15日以前提交一份上月监理月报

2.6 使用甲方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甲方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甲方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合同终止15天内并确保房屋、设备完好

3. 甲方义务

3.1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为:

3.2 答复

甲方同意在 3 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4.2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人民币

5.2 支付酬金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酬金:

5.2.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

监理酬金浮动系数为 ,本工程建安部分投资额暂定  万元,暂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为 万元。监理酬金包含施工全过程监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所产生的监理费用。监理酬金以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浮动系数]进行计算。

5.2.2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与金额:

1)在监理合同已签订,监理人员进场并正常开展监理业务后,甲方依据乙方在甲方提供的考勤机的考勤记录,按季度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季度监理酬金=暂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1-20)÷〔(本合同监理服务期(天))÷90〕,进度款金额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停止支付)。

2)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97%工程结算审定完成之日起2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监理酬金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监理酬金结算清单之日起15日内核准并按工程实际结算造价×监理费率为监理酬金总结算费用,总金额与合同金额相差部分的97%支付;待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25日内付清(无息),甲方将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余款全部付清,并向乙方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

5.2.3 延期费用的支付:

由于非乙方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甲方另行向监理人支付延期费用,延期费用按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标准的日工资及甲方实际需要的现场人员的在甲方提供的考勤机的考勤记录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并于延长期间的每季度支付。

其他约定: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双方约定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甲方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甲方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4 保密

甲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乙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5著作权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开展监理服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用房

9.2甲方在监理服务期满后2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9.3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甲方填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4、审查承包人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6、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并指定试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工程上。

7、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以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订货单位负担。

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核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度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

9、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咨询,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甲方书面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10、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12、做好各阶段、部位、环节及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

13、审核变更工程量,并对变更工程量计算及套用单价负责,

14、审核工程进度,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5、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绘制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上交甲方归档。

1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7、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18、完成甲方委托的编制本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及核定工程价款工作。

19、按时组织工地例会,并将例会情况及时整理成文,以纪要形式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纪要给甲方存档。

20、为工程建设“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实现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2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甲方审核签收存档,移交后方可进行监理费结算。

9.4乙方必须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督促施工方及时办理签证,乙方与施工方应在14天内办理好签证,并送达甲方审核,否则每次扣罚当季度应付监理费的10%

9.5乙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须签订合同之日把监理资质证书及身份证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存档。乙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5日,且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以甲方提供的指纹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如少于25日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按少于25日的天数每日800元对监理人处罚。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10天且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以甲方提供的指纹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否则委托人将按少于10日的天数每日1000元对监理人处罚。乙方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当日缺考勤打卡记录按每人每次扣罚人民币100元。

9.6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乙方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

9.7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试验设备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如不经甲方同意,每更换一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甲方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在项目部设置指纹考勤,每月根据乙方在甲方指纹考勤机的考勤记录支付监理费。罚款金额甲方直接在乙方当期申请监理费进度款中扣除。

9.8 甲方要求乙方每月15日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报送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指令、分项开工申请批复等文件。监理月报提交一式5份,其他文件一式3份;监理例会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第二天按会议内容整理好会议纪要交甲方存档。乙方未按监理规范要求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金额甲方在乙方申请监理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9.9 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要求,根据不同施工项目,监理规模配备监理相应专业资质、一定数量的常驻代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9.10如果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延误,延误工期一个月后,则甲方按以下各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标准的日工资及在现场实际人员的考勤记录(以甲方提供的指纹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并于延长期间的每季底支付。

9.11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一览表及对应人员每月工资的报价。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一览表及对应人员每月工资报价表

序号

监理人员

人数

监理服务费综合单价

(元//月)

1

项目总监



综合单价包含本项目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

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

税费和利润。

2

总监代表



3

土建监理工程师



4

水电监理工程师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含设备、耗材、后勤物资、基建工程、行业服务等)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工程、行业服务等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等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后勤物资等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推销医药、后勤物资等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产品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壹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