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212号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 级)
甲 方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乙方: ;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212号;
建设规模: (暂定) ;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 总投资 (万元) |
单价 (元/m2) |
估算 设计费 (万元) |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方案 |
施工图设计 |
施工图预算编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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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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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以上设计费包含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安装、结构、给排水、供配电、暖通、装修、消防、室外管网等公用配套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 2、以上面积为暂定,以最后施工图面积为准,设计费为包干价 3、设计费根据 下浮 计算。 |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工程项目立项批文 |
1 |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电子版/纸质版 |
2 |
设计任务书 |
1 |
3 |
红线图、地形图(含路网图) |
1 |
4 |
详细地勘报告 |
1 |
5 |
经业主同意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文本,相关批文 |
1 |
6 |
经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文本,相关批文 |
1 |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 关 事 宜 |
1 |
平面方案设计 |
8 |
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 |
平面方案设计通过后提交《平面方案确认书》给甲方确认签收; |
2 |
施工图设计 |
8 |
《平面方案确认书》确认后7 个工作日内; |
装饰施工图移交后提交《施工图签收单》给甲方确认签收; |
3 |
室内外重点位置效果图、预算 |
8 |
签订合同后7 个工作日内; |
效果方案设计通过后提交《效果方案确认书》并提供预算给甲方确认签收; |
备注 |
1、乙方提交上述设计文件后,双方沟通协商的时间不包含在设计工期内。 2、乙方需提供电子文件(DWG及PDF两种格式文件)。 3、乙方漏项占总项目比例大于等于5%时,超出5%部分,按实际漏项比例扣罚乙方设计费用。 |
第六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合同设计费% |
<div align="center">付费额 (万元) |
付 费 时 间 |
第一次付款 |
80% |
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
全部施工图纸及预算交甲方审核签收,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80%付款。 |
第二次付款 |
20% |
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20%付款。 |
备注 |
1、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后,发包人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给予书面确认,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超过 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未明确答复的视为确认,发包人确认后按上述时间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设计人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如发包人提出较大修改(修改范围超过原设计文件的30%),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发包人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未超出原设计文件的30%,不额外计费;超出原设计文件的30%外的工作量,参照本合同计费方式向承包人增付超出原设计文件的30%外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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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及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按收费标准,按实际完成设计工作量比例支付设计费。
7.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需求,但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7.1.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7.1.5 甲方应组织协调水电、消防等其他设计单位配合乙方的设计工作。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当具有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能力和技术力量,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乙方应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从经济适用上多作考虑,节约建设成本。
7.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图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50333-201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上述所列仅是国家、行业部分现行规范,如有遗漏或更替,则按最全、最新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7.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实际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2.5乙方必须由本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不得分解或转给他人设计,也不得委托他人设计,否则全额赔偿甲方总设计费用。
7.2.6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如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如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须无条件负责上述工作,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7.2.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全额赔偿甲方。
7.2.8乙方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新冠疫情防控规定。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7.2.9重大设计需要修改变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主设计师须在24小时内到场,并在3个日历天日内作出变更修改设计,提交给甲方。否则每次扣罚乙方总设计费用10%,直至扣完设计费为止。
7.2.10设计人编制的预算与第三方最终审核后的控制价超过±8%时,设计方承担全部的预算审核费,如未超过±8%时,则只承担审增部分的审核费。设计人编制的预算与第三方最终审核后的控制价单项工程量偏差不得超过±5%,如果工程量偏差超过±5%时,由设计方承担工程量超出部分的审核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不赔偿乙方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比例支付设计费。
8.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直至设计费扣完为止。
8.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加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延期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总设计费的30%。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8.4因乙方的行为造成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其他
9.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的,乙方另收工本费。
9.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或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9.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章)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乙方(章) |
单位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12号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773-5590063招标办 0773-5360120基建科 |
电话: 手机: |
开户银行: 建行桂林临桂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账户名: |
账号:4500 1636 6010 5070 5997 |
账号: |
邮政编码:541199 |
邮政编码: |
邮箱:efyzbbht@163.com |
邮箱: |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含设备、耗材、后勤物资、基建工程、行业服务等)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工程、行业服务等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等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后勤物资等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推销医药、后勤物资等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产品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壹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