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购销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合同编号:供应商不填

 

商(乙方):        项目编号:供应商必填

 

     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金额(其中: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厂家须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一致)。

产品挂网名称

注册证   产品名称

注册证号

品牌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招标范围内货物货款、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如招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不超过招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进口设备必须提供报关单。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派人到指定地点接货,货到前至少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共同验收。

第五条 收货和验货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

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在货到后及时通知设备科组织开箱验货,并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5.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第七条  调试、验收和交付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6、货物交付时间为双方验收合格后,之前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价格、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乙方承诺给甲方的供货价格不高于广西区内同级医院价格,高出部份甲方有权拒付。

2.当实际使用数量发生变化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使用量变更导致合同变动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且另需签订补充合同)。

3.资金性质:自有资金。

4.付款方式:交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按以下方式付款(无息):

1)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收到正式发票,投入正常使用满六个月后支付100%货款。

2)合同总价在100-500万元的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收到正式发票,投入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支付50%货款,正常使用满六个月后支付余下50%货款。

3)合同总价在500-1000万元的设备,签订合同后10天内预付10%定金,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收到正式发票,投入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支付30%货款,正常使用满六个月后支付57%货款,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4)合同总价≥1000万元的大型设备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预付10%定金,收到进口报关单后支付30%货款,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支付30%货款,投入正常使用满六个月后支付27%货款,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九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售后服务、质保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质保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不少于招标要求的免费保修期限。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成本费不能超过市场价格。

5、易损零配件和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价格表:本项目合同/协议中,应附易损零配件和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价格表。

6、维修技术支持:乙方一次性免费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否则不予验收。保修期外,无偿提供维修密码及软件在该项目中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价格提供零部件、以及快速响应的技术支持。

7、乙方无偿保证甲方获得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软件功能,终生单机软件使用权。不得限制硬件配件采购,并在甲方自主更换配件后,无偿帮助甲方恢复原有的软件及系统,使甲方能够正常使用该器械/设备、项目。

8、乙方承诺保修期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养及预防性维护,并提供报告。

9、在设备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配件供应。

10、其他售后服务条款,详见售后服务承诺书。

11、售后服务承诺书原则上须有生产厂家或省级(含省级)以上代理商的盖章。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费用。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费用。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费用。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7天内不足保证金。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由乙方垫付鉴定费用: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售后服务承诺书;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柒份,甲方陆份乙方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桂林市临桂镇人民路212号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73-5590063招标办

     0773-5590872设备科

电话:

手机:商家必填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541199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3.设备如有低值易耗品及维修配件、检验试剂,请填写参考供货价格;如需使用,按桂医二附院招标管理规定流程办理。

 

 

4.其他具体事项:

4.1.设备科只负责设备到货验收,不负责接收货物。设备的外包装(木箱、纸皮等)由供货商或工程师负责拆除并自行作院外处理,不得堆放在院内,但可委托我院后勤部协助处理(需付费)。一经发现在院内,院方有权不予验收该设备并从设备货款中扣除200-1000元作为垃圾处理费。

 

4.2.进口设备供应商应在到货验收时提供报关单,如无报关单该设备将不予验收及付款,并按违约处理。

 

4.3.递交发票时请附;发票及合同复印件、验收单、培训单原件、进口设备报关单各一份。合同有分期付款的,请供应商在每次递交催款通知单时附上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注明本次付款为第几笔款,以便核对。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附件1:本设备适用耗材、试剂的价格表

耗材、试剂名称

产品注册证号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及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元)









 

附件2:本设备易损零配件的价格表

易损配件名称

产品注册证号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及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附件3:本设备(系统)配置清单

序号

部件编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价格(元)

备注

1







 

附件4:售后服务承诺书及培训方案。[原则上须有生产厂家或省级(含省级)以上代理商的盖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份,装订在医疗设备购销合同末页,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