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合同

 

甲方: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合同编号商家不填

乙方:                                           项目编号商家必填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挂网名称

注册证产品名称

注册证号

中标号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及品牌

单位

单价

(元)

备注





















备注:该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包装、运输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厂家、数量、单价(其中: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厂家必须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一致)。

乙方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必须与甲方的要求相一致。产品的最终选择及使用由甲方决定。乙方供应的产品有效期应在失效期前 及以上。

第二条:资质证件要求

1、医疗器械和其他产品乙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标准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公司资质材料及所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一次性使用产品的同批次检验报告、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乙方必须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乙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合同期内乙方证件更换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并承诺合同期内保证有效销售授权,不得转配送权至其他公司。因乙方不及时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医院的影响,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4、进口产品需提供盖有供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口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向甲方承诺其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保证供应产品证照齐全、质量好、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乙方承诺坚决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近效、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出售给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保期为 月。如产品属于三类植入类产品,终身保存于人体,如因该产品导致的医疗纠纷,乙方有责任主动配合甲方做好相关事宜处理。

2、乙方供应的产品进入医院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验。在抽查或检验过程中由于乙方产品的证照、标识、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罚没事项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因乙方供应的产品证照、质量等瑕疵而引发的医疗损害或纠纷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用、手术费用、材料费用、赔偿病人或其亲属的因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费用、律师费等维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本合同终止。

5、如甲方确认需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产品质量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6、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7、未经医院同意,不允许以原有型号、原有规格耗材缺货为由,擅自提供新型号新规格和新价格。

8、如合同期内出现政府调整中标价,甲乙双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供货价格。

第四条 供货期限

1、乙方接到甲方设备科的采购订单后,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按计划送货到甲方,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做到货、票、《合格证》、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同行(出库单据上应明确载示:品名、型号、批号、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利于甲方验收登记)。乙方应配合甲方管理人员核对实物与采购计划、票据是否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

2、对急救用产品,乙方必须立即供货,不得拖延(最迟不超过12小时内送达给甲方)。

3、乙方应保证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货物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第五条 产品包装运输

1、乙方供应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运输要求,到达甲方的产品、包装缺失或破损的,乙方负责补充或调换,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3、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4、产品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破损,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价格与结算方式

1、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物价政策并严格执行与甲方进行价格竞争性谈判的结果,乙方承诺给甲方的供货价格不高于政府招标价格和广西区内同级医院价格,高出部份甲方有权拒付;由于乙方提供产品价格有误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由于国家物价政策调整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验收产品后,应及时通知临床科室领用,避免造成过期、失效、积压现象发生。

3、甲方在乙方所供产品使用后(产品应无质量问题、且证照及发票等手续齐全、价格合理、无其他纠纷)180天内付款。

4、乙方按正常途径供货并办理入库手续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按甲方财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甲方可联系其他供应商供货。若甲方不接受乙方的理由,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不再履行。

2、如乙方交付的医用耗材、试剂品种、型号、质量、数量不符甲方要求,由乙方负责调换,否则按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处理。若产品调换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每延期一天,甲方可采用扣除违约产品价款5‰作为违约金的方式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不再履行。

4、如乙方因为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运营。

第八条 其他

1、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乙方不得采用行贿手段销售产品。甲方将为乙方建立“诚信档案”,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纠纷的解决方式: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变更。

4、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陆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即从 日起至 日止(但乙方对已使用产品的质量仍负相应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约束。

5. 签订本协议供货合同的依据

①.招标采购文件;

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甲方(盖章):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盖章):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12号

地址:

电话:0773-5590063  

移动电话:

电话:

移动电话:商家必填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4-8份,装订在医疗设备购销合同末页,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