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在2012年至2019年间,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药剂士王某俊,利用其掌握用药信息、负责新药进院初核以及日常采购等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新药引进、药品采购等方面,为多家药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商送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019万余元。王某俊还通过职务便利,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罪并罚,王某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4万元。
案例二:
屠某某,于2009年11月被安徽省阜阳市某医院聘为放射科副主任并主持工作。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6家医药公司共给该科室回扣款130.48万元,屠某某将经手收受的部分回扣款作为科室福利发放给科室部分人员。屠某某除以科室名义收受贿赂外,屠某某还独自收受他人贿赂13.5万元(回扣来源包括使用胶片、高压注射器、造影剂,采购CT和磁共振设备等)。2015年6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阜阳市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打击医疗贪腐,警钟长鸣。从2018年开始,国家纪委监委就将医疗领域列为了重点监察对象。不要有“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在党纪国法面前,玩“套路”没有出路,抖“机灵”终究不灵。希望大家规规矩矩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安安心心过日子,不要触碰法纪的高压线。
案例三:
近期哈尔滨市出现疫情扩散,黑龙江省纪委监委4月17日对疫情防控不力的18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哈尔滨市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抬头,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苗头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哈尔滨市发生聚集性疫情和医院内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从疫情发展看,这是由境外输入新冠肺炎既往感染者传染、因家庭聚集及住院引发的疫情,暴露出哈尔滨市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没有切实履行好属地领导责任、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岗位责任,疫情管控措施存在漏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不力,对责任人必须从严处理。
经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副市长、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副总指挥陈远飞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哈尔滨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傅松滨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哈尔滨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丁凤姝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道外区副区长赵琪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道外区大有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宋伟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第二医院党委委员、院长,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徐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市第二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李宏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胸科医院党委委员、院长纪滨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关玉强(负责该科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医生马秋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哈尔滨市胸科医院技师于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薄红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口腔医学院院长,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牛玉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魏云巍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医务处处长朱孔东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附属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王晓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附属第一医院保卫科科长李志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副科长李峒作党内警告处分。
出现的问题有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检查、及时报告、及时隔离。源头患者陈某(87岁)开始以脑梗住入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出现发热咳嗽后,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两个医院的医生都麻痹大意,没有及时考虑新冠,没有及时做核酸检测,过于自信,或者迷信别人,缺乏独立的思维和判断力。第二方面是造成了社会扩散和院内感染。导致社会扩散的主要是家庭性聚餐;导致院内感染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一个是陪护经常在走廊休闲区扎堆聊天,此休闲区离护士站很近;第二个是确诊患者需要进行大型辅助设备检查,因此会离开病区,对其他地方造成污染;第三个因素是医院公共服务设施,比如开水间、密闭空间的电梯等,这些因素导致发生院内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