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医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医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三、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医疗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医院自筹资金项目、医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医院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医院管理的后勤社会化基建项目,以及医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四、医院基本建设由医院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负责决策;基建科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医院行使相应职责的管理科室。

五、基建科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及组织实施工作;

(三)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六、基建工作主动接受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及医院纪检、监审人员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七、医院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医院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

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八、医院各科室及职能部门是院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医院有关规定,提出对医疗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九、基建科按照医院整体发展规划及医院规划,拟订医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医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院内立项项目。

十、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医院党委会批准后,由基建科组织编写向上级审批部门申报审批的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医疗新区规划和医疗、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医院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十一、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科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医院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十二、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科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十三、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十四、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

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十五、基建科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

十六、医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由医院招标部门负责统一招标。

十七、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十八、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九、基建科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二十、基建工程开工前,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十一、基建科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

任和义务。

二十二、基建科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负责人职责履行工作职责。

(一)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三)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四) 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五)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六)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七)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实行二次验收制度。基建科在保修终止前十日内组织相关使用科室再次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参与验收部门签字确认,以确认签字后的质保金退还确认书作为质保金返还的主要依据。

二十三、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针对院内大型基建项目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或基建科主持。

二十四、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针对存在争议的工程事项或意外事件可召开工地协调会,由基建科主持,会同事件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一) 符合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 因施工现场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以外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3. 因现场签证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修改、返工等工作,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内容(需注明现场签证编号);

4. 在施工合同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与主体工程相关的零星工程。

(二) 不符合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 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 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 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三)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并填写”现场签证单”。其主要内容有: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预估签证金额,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须及时拍照或录像,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四) 现场签证须先批准后实施,任何现场签证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签证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1.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医院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 监理单位如因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五) 现场签证管理其他要求

1. 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和基建科项目管理组负责监督签证执行情况。

2. 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48小时内,施工单位须上报”现场签证单”并附上工程量计算书、签证报价等资料,逾期则不予办理。

3. 基建科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单”后,24小时内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计科四方共同参与工程量计量,并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影像资料,审核”现场签证单”记录,签署意见后24小时内报基建科审定,加盖基建科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

4. 签证记录要求原件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基建科、审计科各存一份。

(六) 特殊情况: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紧急抢险情况时,基建科负责人在口头请示主管院领导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现场签证审批手续同时留下真实清晰的影像资料。

二十五、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发包人供应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供承包人固定总价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大宗基建材料的采购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招标。

二十六、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十七、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院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十八、基建科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资金管理

二十九、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三十、基建科严格按国家现行政策及工程具体情况核算工程造价,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基建科有关规定执行。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医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七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三十一、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二、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原则上基建成本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

三十三、基建科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结算及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三十四、基建科项目现场负责人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三十五、经基建科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医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十六、基建科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根据医院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第八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三十七、基建科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三十八、基建科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三十九、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十、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科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工程质保期内由基建科负责安排施工单位维修。

(二)质保期过后交由后勤管理部负责维修。


第九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四十一、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四十二、基建科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四十三、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科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科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医院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透明度。


第十章附则

四十四、医院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或者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部门备案。

四十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