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有效的管理好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医院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三、 国有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反对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部门。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五、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医院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装备设备,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固定资产(下简称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划分标准,将我院国有资产划分为:
(一)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六、 医院国有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归口分类及各部门职责
七、 医院国有资产按照医院资产管理原则,将资产管理科、财务科设为一级管理部门,设备科、总后勤部和信息科设为二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设为三级管理部门。各级部门应根据权限建立健全本级相应的管理规定。
八、 国有资产的归口分类
(一) 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各种车辆、机电设备、锅炉、水暖、电器、家具及有关通用设备等,归后勤管理部管理。
(二)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仪器、有关医疗、科研、专用设备等,归设备科管理。
(三) 信息类、数码类设备、图书杂志及重要文献资料等,归信息科(图书馆)管理。
九、 一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科)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院国有资产总账管理工作,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资产信息核对工作。
(二) 负责全院新增国有资产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 参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
(四) 负责对闲置资产调拨及报废资产的审核工作。
(五) 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全院国有资产进行年终资产盘点工作。
十、 一级管理部门(财务科)主要职责
(一) 根据医院的财务状况,对职能管理部门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申购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合理安排购置预算资金。
(二) 负责医院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三) 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四) 协助资产管理科每年一次对全院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五) 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程的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一、 二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维修”的原则,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维修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设备仪器技术档案和运转日志,对大型贵重设备、仪器(10万元以上)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组织设备、物资论证、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二) 负责所属部门国有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登记国有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 负责归口管辖范围内新增资产标签的粘贴工作。
(四) 监督、检查三级部门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
(五) 对资源配置进行统一规划,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六) 对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 对已批准报废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待医院统一处置。
(八) 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九) 应按照财务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十二、 三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应设置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自有或借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 建立部门国有资产明细账和国有资产使用卡片,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进行核对,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
(三) 组织科室核心小组对拟申购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 提出国有资产处置初步意见。
(五) 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十三、 国有资产购置、领用及转移调拨管理
(一) 国有资产配置应与医院职能相适应,与财务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二) 购置设备要按规定申报,大型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安装条件、配装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
(三) 对于购入、调入设备,必须按发票、调拨单、合同等组织验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及时认真地验质验量。
(四) 及时办理财产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建立建全国有资产档案。
(五) 对领用的各类国有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转移调配时,应根据相关调拨流程办理。
十四、 国有资产验收管理
(一) 验收小组的组成。国有资产验收应组成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对各类验收活动进行抽查监督。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该采购项目的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科、财务科、招标办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负责人应由归口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其中单台设备1万元或批量设备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采购项目由归口职能部门自行验收。
(二) 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三) 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四) 验收结果公告。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 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十五、 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二)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
(一) 资产管理科及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抽查盘点,规范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 资产管理科年度应组织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盘点人员应深入到使用科室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意见,按相关手续进行处理。
十七、 国有资产管理变动移交管理
(一) 国有资产管理岗分为机构变动和人员变动,机构变动是指经医院批准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以及临时机构撤销等调整行为,人员变动是包括在应院内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发生的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变动而涉及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应当做好国有资产交接,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确保我院国有资产账实相符。
(二) 科室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变动时,应同新资产管理员做交接,并对所在科室资产进行盘点核对,确保资产编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等与实际情况相符,由科室负责人进行监盘,交接完成后从系统打印纸质盘点表双方签字留存并。如遇科主任、护士长变动时,科室资产管理员也应进行资产盘点核对并签字留存。
(三) 岗位变动涉及资产变动时,应由变动岗位所在部门通知资产管理科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核对,同时填写资产变动表,双方签字后报资产科调整资产账务。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 本制度由医院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版制度同时废止。